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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81民初8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峨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廖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81民初897号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法定代表人:徐盛强,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艳,女(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廖波,男,生于1985年05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峨眉山市。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廖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乐山市乐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 璐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莉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