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8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831号申请人: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菏泽市长江东路3188号。主任:李德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玲,山东贤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长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侯永健,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贾西全,山东敬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存款2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提交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保险单号:AJINE50Z0117Q000014M)。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菏泽市卓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存款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碧桂嘉园小区业主委员会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荣晓雪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