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3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剑、何明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陈剑,何明敏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306号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仁县永乐江镇七一西路。法定代表人:颜昌华,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陈剑。被告:何明敏。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陈剑、何明敏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登记立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剑、何明敏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陈剑、何明敏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安仁雄森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李高平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吴素丽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