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982执6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82执6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住所地:樟树市药都南大道82号。组织机构代码:861122755。负责人:刘群,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31966677。法定代表人:黄建军。被执行人: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44281685。法定代表人:危坚。被执行人:黄建军,男,1960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樟树市。被执行人:徐士珍,女,1966年3月29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树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7日作出的(2016)赣0982民初118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于2016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无银行存款,车辆,工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江西樟树啤酒集团有限公司、樟树市成鑫实业有限公司、黄建军、徐士珍所有房产暂时无法拍卖,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上述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要件规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以裁定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志军审判员 周 玲审判员 肖秋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