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民终1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戴天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戴天福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民终18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法定代表人:王康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彪,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戴天福,男,1953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衢州市柯城区。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戴天福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16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上诉请求: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违反证据认定规则、适用法律错误,造成错误裁判。一、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达成用工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进行工资结算的一方当事人是涉案项目部”,但在一审庭审过程中,被上诉人承认其是通过吴水贤介绍由屠国权雇佣,其工资也是由屠国权发放,虽被上诉人系在项目部工作,但其并不是由上诉人公司雇佣,也不是上诉人公司委派的工作人员,屠国权系本案案涉项目的实际施工人,其对项目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债务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与被上诉人达成雇佣关系的应当是屠国权而不是上诉人公司。二、原审法院通过上诉人提供的《项目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以工程款未结算为由,错误的将实际施工人屠国权的债务转嫁给上诉人,违反了证据认定规则。被上诉人戴天福答辩称,被上诉人和吴水贤不认识,是屠国权聘用被上诉人,屠国权是上诉人公司项目部经理,是公司委派。吴水贤主要负责工地上的事情,发工资是吴水贤发。原审原告戴天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22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1年11月27日,被告万利建设公司与案外人屠国全签订《项目部经济责任制承包合同》一份,被告将其承接的安徽斯力泰健康产业集团厂房、办公楼的建设工程包给屠国权,承包合同中载明本工程项目经济上实行独立核算,被告与屠国权未结算之前,工程资产属于被告所有,工程竣工结算后,工程总造价扣除材料款、人工工资、屠国权应付的管理费及税费等各项费用后,盈余归屠国权,且工程款汇入被告指定账号。同时,被告对屠国权的经营管理活动及项目部主要管理人员任命分别有监督、检查、审计、调整等职权。2013年11月23日,原告戴天福经人介绍进入万利建设公司所属的涉案项目部工作,双方协议约定原告任职管理人员,月工资为8000元,按月发放工资。之后,涉案工程因资金短缺被迫停工。2014年4月22日,涉案项目部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尚欠原告工资22000元,承诺于2014年5月上旬发放工资,欠条下方的签名栏中落款人为“吴水贤”,并盖有涉案项目部公章。一审法院认为,与原告达成用工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并进行工资结算的一方当事人是涉案项目部,因该项目部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故其应负的相关责任应由其所属的法人即本案被告承担。而被告与屠国权之间的承包合同不能约束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拖欠工资22000元的诉请,应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其未拖欠原告工资,原告不应起诉万利有限公司的相关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应不予采信。若被告与屠国权之间在涉案工程结算中存有经济纠纷应另行解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天福工资22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新证据。经审理,对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斯力泰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保健食品加工综合项目部与戴天福签订用工协议,足以使戴天福相信其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安徽斯力泰健康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医药保健食品加工综合项目部欠戴天福事实清楚,原审法院判决万利建设有限公司向戴天福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上诉人万利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彦审 判 员 杜月婷代理审判员 盛 伟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周璟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