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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71执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廖春华刑事财产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春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71执6号之一被执行人:廖春华,男,汉族,1976年2月7日出生于湖南省耒阳市,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耒阳市,现在羁押于成都铁路公安处看守所。本院刑事审判第一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川71刑初22号刑事判决,移送执行廖春华被判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万元一案,本院执行局于2017年1月13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71执6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岩审判员 王化明审判员 樊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 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