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亓某与白某、阮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白某,阮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709号原告:亓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白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阮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与被告白某、阮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