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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28民初170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亓某与白某、阮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亓某,白某,阮某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8民初1709号原告:亓某,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白某,男,1968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被告:阮某,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亓某与被告白某、阮某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对二被告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蕴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