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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执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102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博瑞中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博瑞中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郝磊,尹超,李强,蒋绍磊,刘敬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执102号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良玉被执行人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绍磊被执行人江苏博瑞中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伟杰被执行人郝磊被执行人尹超被执行人李强被执行人蒋绍磊被执行人刘敬锋申请执行人江苏新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徐州磊鑫电力燃料有限公司、江苏博瑞中天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郝磊、尹超、李强、蒋绍磊、刘敬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2014)徐商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受理。现因双方当事人均在新沂市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本案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为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徐商初字第00514号民事判决书由新沂市人民法院执行。新沂市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及有关案卷材料后,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朝阳审判员  李军川审判员  张 雷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方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