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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财保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杨国洲与王中信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财保90号之一申请保全人:杨国洲,男,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住延吉市北山街。被保全人:王中信,男,1989年4月29日生,汉族,住汪清县新民街。申请保全人杨国洲与被保全人王中信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申请保全人杨国洲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保全人王中信名下的车辆予以扣押,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保全人杨国洲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保全人王中信(系车辆所有人)名下的江淮牌小型轿车予以扣押。扣押期限为二年。二、对担保人杨国洲提供的担保物,即延吉天池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买受人为王沛吉、坐落于延吉市x幢x单元x号、建筑面积为x平方米的房屋产籍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三年。扣押、冻结期间内,当事人不得买卖、抵押或以其它方式处分查封财产。财产保全费520元,由申请保全人杨国洲预交。申请保全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雪英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朴桂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