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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执1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兴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山西兴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02执1889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被执行人山西兴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执行人吉某某,女,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山西兴昌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吉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二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同意本院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5)运盐民初字第243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海斌审判员  宁 伟审判员  张 荣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 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