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084执1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孟令旗与被执行人朱传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令旗,朱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084执165号申请执行人孟令旗,男,汉族,农民,住所地宁安市镜泊乡。被执行人朱传斌,男,汉族,职工,住所地所地宁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令旗与被执行人朱传斌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孟令旗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黑1084执16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林审判员 姜宏远审判员 牛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