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30民初1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韩为胜与何学武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为胜,何学武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168号原告:韩为胜,男,1967年1月4日生,住江西省九江县,被告:何学武,男,1969年2月7日生,住江西省彭泽县,原告韩为胜诉被告何学武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为胜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何学武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期满后,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何学武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人工资1104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原告为被告做彭泽县江边承台工程,所欠原告报酬11040元,2016年元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被告于2016年7月19日承诺2016年腊月20日前付清。后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提供被告何学武出具的欠条一份:“今欠到韩钢筋工人民币大写壹万壹千零肆拾元11040元此款系江边承台工资(钢筋制作)具欠人何学武2016年元月23日2016年腊月二十之前付清何学武2016.7.19。被告何学武既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15年,原告为被告做彭泽县江边承台工程,所欠原告报酬11040元,2016年元月23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向原告出具欠条:“今欠到韩钢筋工人民币大写壹万壹千零肆拾元11040元此款系江边承台工资(钢筋制作)具欠人何学武2016年元月23日2016年腊月二十之前付清何学武2016.7.19”。2016年7月19日,被告承诺2016年腊月20日前付清。此后,原告多次催讨未果,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处理。上述事实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及原告的庭审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何学武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为其自动放弃诉讼抗辩的权利,由此引起的法律后果由其自己承担。原告为被告做彭泽县江边承台工程,双方之间形成合法的承揽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凭据索款,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能及时给付原告报酬,应承担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学武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韩为胜1104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380元,由被告何学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祝 义人民陪审员 卢 健人民陪审员 张义法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方纯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