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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02刑初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韩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

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甘0802刑初59号公诉机关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出生于甘肃省平凉市。2011年3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2014年10月4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17日因吸食毒品被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以崆检刑诉[2017]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书记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韩某于2016年2月4日6时50分许,在本区汽车东站站台附近扒窃被害人白某背包内钱包时被当场发觉,白即抓住韩某胳膊,其在挣脱中致白脸部擦伤。后被告人韩某被车站保卫人员控制。经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白某伤情为轻微伤。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书证平凉市公安局交通治安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制作说明、诊断证明、情况说明、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监控视频光盘;平凉市崆峒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证言;被害人白某陈述;被告人韩某侦、审中的供述等证据证实,经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审查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韩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但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未遂,可从轻处罚。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亦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在有期徒刑一年以下量刑,并处或单处罚金的意见,符合本案的量刑事实和法律规定,应予采纳。综合上述法定从轻与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被告人韩某可适用管制并接受社区矫正。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韩某犯盗窃罪,判处管制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高 娟审 判 员  受晓霞人民陪审员  毛晓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冶晓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