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7行审6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建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宁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建,刘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津0117行审65号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文化路18号。法定代表人王德义,主任。被执行人苏建,男,1989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被执行人刘艳,女,198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宁河区。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苏建、刘艳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一案中,因未届申请期限,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天津市宁河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王玉存审 判 员 吴冬梅人民陪审员 王学亮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孟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