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783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关瑞燊非法拘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瑞燊

案由

非法拘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783刑初205号公诉机关开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关瑞燊,男,1992年2月3日出生于广东省开平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开平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开平市看守所。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检察院以开检诉刑诉(2017)17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关瑞燊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开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立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关瑞燊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30日3时许,被告人关瑞燊为逼迫被害人关某1偿还债务,指使数名男青年(另案处理)驾驶无号牌丰田牌小轿车,强行将被害人关某1从开平市长沙祥苑路一宵夜档,带至开平市三埠街道办事处迳头山顶公园处非法拘禁,期间关瑞燊掌掴关某1致关某1摔倒在地,造成关某1季肋部见9.0×1.5cm皮下出血(经鉴定,未达轻微伤)。后关瑞燊与关某1谈妥还款条件后将关某1释放。2017年2月18日,被告人关瑞燊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关瑞燊与被害人关某1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关瑞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关瑞燊的供述、辩解及辨认笔录、被害人关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关某2、关某3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公诉机关建议以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关瑞燊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本院认为,被告人关瑞燊无视国家法律,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定罪证据确实、充分,应予以刑罚。关瑞燊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另外,案发后,被告人关瑞燊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得到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关瑞燊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周秋扶人民陪审员  陈俊悦人民陪审员  余家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美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