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0民终104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岳俊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岳俊安,张新法,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民终104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葛市铁东路中段。法定代表人胥喜亭,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岳营周,河南七星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俊安,男,1971年10月2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星,长葛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新法,男,1966年6月17日生,汉族,住长葛市。原审被告: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五一路20号。法定代表人祁文豪,任公司总经理。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岳俊安因与被上诉人张新法,原审被告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本案的上诉人岳俊安直接与被上诉人张新法签订了《钢材购销合同》,上诉人岳俊安也向被上诉人张新法支付了部分钢材款,对于被上诉人张新法主张的剩余钢材款应当有谁偿还?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许昌泰兴建筑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审判决对事实认定不清,需要对事实进一步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长葛市人民法院(2016)豫1082民初2340号民事判决;本案发回长葛市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河南广宏建筑有限公司、岳俊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466元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孙根义审 判 员  李 兵代理审判员  王 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侯伟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