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624执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陶勇与黄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思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思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勇,黄大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黔0624执530号申请执行人陶勇,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江口县。被执行人黄大军,男,1985年11月19日出生,苗族,住思南县。陶勇与黄大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黔0624民初12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陶勇于2016年10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黄大军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如下义务:��陶勇支付租金人民币295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94元、申请执行费342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黄大军名下的福克斯牌轿车(车牌号:贵DCH**8)一辆,但该车下落不明无法实际处置。被执行人黄大军下落不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已将被执行人黄大军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征求申请执行人陶勇意见,其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道源审判员 田茂婵审判员 田 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