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民辖终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与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司决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民辖终6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外大街甲1号D座12层。法定代表人:陈振平,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六路52号立人科技B座501室。法定代表人:翟源彪,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48号。法定代表人:韩绍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公司决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杨凌区人民法院(2017)陕0403民初39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裁定书,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2、本案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上诉人作为股东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议事规则,应该以股东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为被告。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不是本案适格被告,一审法院以不适格被告住所地确认管辖错误;2、被上诉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依法予以驳回;3、防止股东权利滥用,根据公司法规定,一审法院应该要求被上诉人提供担保,一审受理程序违法。被上诉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和原审被告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未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陕西盛农农资有限公司认为股东会决议违反议事股则侵犯其相应权利以公司决议纠纷将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和公司股东中农集团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起诉到法院,原审被告陕西中农盛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为陕西省杨凌示范区渭惠路48号,故一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赵国华审判员 赵福林审判员 王 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