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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民辖终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上点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与哈尔滨航久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黑龙江省上点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哈尔滨航久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民辖终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黑龙江省上点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景阳街29-1号。法定代表人:沈有启,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景忠,黑龙江民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航久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双城区龙化街环保局综合楼一层西数6号。法定代表人:姜满园,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贾淑芬,黑龙江承旭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黑龙江省上点舒华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舒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哈尔滨航久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久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舒华公司上诉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并未约定管辖条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向合同履行地法院即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道外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应受理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因买卖合同发生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履行地没有约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原审原告所在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中作为被告住所地的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和作为合同履行地的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审原告向合同履行地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提出由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裁定适用法律不当,裁判结果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7)黑0104民初2421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俐娟审判员  王志彬审判员  葛保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时 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