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执字第02738-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谭义斌诉胡池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义斌,胡池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雨执字第02738-3号申请执行人谭义斌,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涂家冲居民区31栋606房。被执行人胡池庚,男,1965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长青派出所小花居委会10组。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义斌与被执行人胡池庚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5)长中民四终字第0588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胡池庚自动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向申请执行人谭义斌支付股权转让款1800000元及利息82928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2928元,负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合计49268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1577元等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暂不宜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雨民初字第0088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眺宇代理审判员 欧 云审 判 员 谭会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许旭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