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83民初1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贺传刚与乳山市爱奇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传刚,乳山市爱奇餐饮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83民初1297号原告贺传刚,男,194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牟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梅基,乳山持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乳山市爱奇餐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帅,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一,乳山新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姜少兴诉被告乳山市爱奇餐饮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被告亦未反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传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贺传刚负担。审 判 长 于鲁江审 判 员 刘 铭人民陪审员 孙福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姜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