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2
案件名称
李军辉、王会霞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薄秀青,李军辉,王会霞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1刑初208号自诉人薄秀青,女,1970年11月23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人李军辉,男,1982年12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住扶沟县。被告人王会霞,女,1980年5月3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沟县,汉族,住扶沟县。自诉人薄秀青以被告人李军辉、王会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薄秀青与被告人李军辉、王会霞自行和解,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薄秀青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薄秀青诉被告人李军辉、王会霞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案,在本院受理后,自诉人薄秀青与被告人李军辉、王会霞自行和解,且款项已全部履行完毕,自诉人薄秀青主动提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自诉人薄秀青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代理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徐源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