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402执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广博源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连生,辽源市广博源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402执617号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住辽源市。被执行人辽源市广博源袜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王连生与被执行人辽源市广博源袜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2017)吉0402民初563号民事调解向本院申请执行,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协议履行期间案件应本次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次终结(2017)吉0402民初563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奎武执行员 毕正江执行员 吴 和 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秦 绍 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