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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民初17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王双库与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双库,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02民初1728号原告:王双库,男,196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桃城区。被告: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大麻森乡司前王村。法定代表人:王铁力,村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双库诉被告桃城区大麻森乡寺前王村委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双库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国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8元,由原告王双库负担。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耿大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