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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02执恢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戚务明与胡晓阳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戚务明,胡晓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002执恢172号申请执行人戚务明,男,1959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黄岛路。被执行人胡晓阳,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古寨东路。本院在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将执行款***元交到本院,该款已转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威环商初字第341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晓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