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与刘霞、李宗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刘霞,李宗全,刘祥坤,席庆磊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45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住所地:日照市北京路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2675510922L。负责人:王向文,行长。委托诉讼理人:范崇蜀,男,系原告单位职工,住日照市东港区济南路238号2号楼4单元501号。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山东赞特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霞,女,1970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李宗全(刘霞之夫),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刘祥坤,男,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席庆磊,男,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诉被告刘霞、李宗全、刘祥坤、席庆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于2017年5月16日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市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85元,减半收取14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侯鲁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