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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民初3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袁某与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李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民初3993号原告:袁某,男,1972年7月21日出生,住江苏省睢宁县。被告:李某,曾用名李小宝,男,1995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埇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袁某与被告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袁某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袁某以证据发生变化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系真实意思表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22元,由原告袁某负担。审判员  马广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