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422执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玉梅与唐在云、胡大兵、胡大忠提供劳务者受损责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梅,唐在云,胡大兵,胡大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422执553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梅,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车江镇横街。被执行人唐在云,男,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云集镇云集居委会11附**号。被执行人胡大兵,男,1949年7月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衡南县云集镇古塘村高冲组。被执行人胡大忠,男,1959年9月13日出生,汉族,衡南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玉梅与被执行人唐在云、胡大兵、胡大忠提供劳务者受损责任一案,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大兵、胡大忠已经完全履行了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实,被执行人唐在云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湖南省衡南县人民法院(2016)湘0422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阳春元审 判 员  廖小平审 判 员  杨孝初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罗兰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