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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杨某与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宋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121民初910号原告:杨某,男,1992年7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良忠,江西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根,男,1970年9月1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西省上饶市横峰县,系杨某父亲。被告:宋某,女,1992年4月1日生,汉族,中专文化,会计,户籍所在地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郯东,江西司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杨某与被告宋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智根、谢良忠,被告宋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华、郑郯东到庭参加诉讼。证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28,000元及金器(折合人民币31,8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并于当年农历正月十八按照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当场给付被告聘金168,000元以及价值31,800元的金首饰,订婚当日被告以回礼的形式返还原告40,000元现金。2016年9月,被告因生活琐事向原告提出解除婚约,原告向被告主张返还彩礼,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宋某辩称,对收取聘金128,000元及价值29,700元的金器无异议,订婚前一天,被告给原告购买了价值3,394元的钻戒(折抵被告应给原告的回礼8,000元),现在该枚钻戒在被告处;原告自从和被告订婚后就在被告家中生活,各种生活开支都由被告父母承担;原、被告从订婚开始同居生活至××××年××月11日,同居生活期间,被告曾怀孕,因为身体原因,于××××年××月10日意外流产,流产后的第二天原告就外出打工,分手也是原告提出的,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6年正月经人介绍认识,2016年2月25日(农历2016年正月十八日),双方按当地风俗举办了订婚仪式,被告宋某收取原告聘金168,000元及价值29,700元的金器(包括一只足金手镯、一条足金项链、一对足金耳钉、一枚足金吊坠、一枚钻石戒指),订婚当天,被告向原告回礼40,000元并为原告购买了价值3,394元的钻石戒指一枚,该戒指现在被告处。订婚后原告即在被告宋某家中与被告共同生活至××××年××月,之后原告外出务工,双方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另查明,被告宋某于2016年4月30日到上饶市妇幼保健院做彩色超声检查,当时已怀孕9周,××××年××月10日,被告经上饶县妇幼保健院诊断为难免流产。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及双方提供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宋某以与原告杨某缔结婚姻关系为前提条件,接受了原告168,000元聘金及价值为29,700元的金器,之后被告以回礼的形式返还了原告40,000元聘金。支付彩礼是以婚姻成就为目的附条件的民事行为,现双方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条件未能成就,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法律规定,彩礼返还额度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综合考虑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给付方的经济状况及过错责任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全部或部分返还。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原、被告订婚后,双方在被告家共同生活两个多月,被告在此期间曾怀孕并流产,因此被告宋某收受的彩礼不宜全部返还,以酌情返还80,000元及价值为29,700元的金器(包括一只足金手镯、一条足金项链、一对足金耳钉、一枚足金吊坠、一枚钻石戒指)为宜。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宋某返还原告杨某彩礼80,000元及足金手镯一只、足金项链一条、足金耳钉一对、足金吊坠一枚、钻石戒指一枚(或相当于该五样饰品同等价值的现金29,700元),上述款项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杨某其他部分的诉讼请求;案件诉讼费3,496元,减半收取1,748元,原告杨某负担538元,被告宋某负担1,21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同时向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农业银行江西省上饶市饶东支行,账号:36×××14);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徐梦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