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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81刑初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赵某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

案由

信用卡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381刑初107号公诉机关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某,男,197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2月16日被丹江口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5日被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经本院决定对其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以丹检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张晓红担任审判长并主审,审判员赵本权、人民陪审员刘晨参加的合议庭,于2017年5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丹江口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德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1日17时许,被害人党某在丹江口市邮政储蓄银行城南营业所自助区atm机取款后,忘记将其银行卡拔出就离开。随后到此的被告人赵某准备在此atm取款时,发现atm机内有银行卡未退出,且处于可继续操作界面,遂于当日17时15分、16分,分二次取走卡内存款共计人民币6000元,并将党某银行卡取出后离开现场。被告人赵某于2017年2月14日到丹江口市公安局投案,所退赔6000元及银行卡已发还被害人党某。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党某的陈述、丹江口市公安局扣押、返还物品清单、户籍证明、报案记录及办案情况说明、视听资料等相关证据证明,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冒用他人信用卡诈骗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赵某住所地的社区矫正机构经审前社会调查,书面建议对被告人赵某适用非监禁刑,本院对此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晓红审 判 员  赵本权人民陪审员  刘 晨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逸尘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在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信用卡的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