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792财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国金、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陈富明、徐代安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国金,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陈富明,徐代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92财保54号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五组。法定代表人:曾德清,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述敏,公司员工。被申请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人民街40号。法定代表人:周国金。被申请人:周国金,男,汉族。被申请人: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油市青莲镇太白村。法定代表人:陈富明。被申请人:陈富明,男,汉族。被申请人:徐代安,男,汉族。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美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周国金、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陈富明、徐代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担保人曾义坤及张雪容以其共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紫玉组团27栋XX层房屋(房产证号:高新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高新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398.55平方米)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美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周国金、江油市太白酒业有限公司、陈富明、徐代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0万元,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或扣押其不足部分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担保人曾义坤及张雪容共有的位于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北路东段566号紫玉组团27栋XX层房屋(房产证号:高新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高新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建筑面积:398.55平方米)。查封期间,上述财产由担保人曾义坤及担保人张雪容共同自行管理、使用,但不得转让、变卖、毁损。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绵阳坤武商贸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代理审判员  杜国选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顾鸿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