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482民初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某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段某某,廖某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湖南省常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0482民初773号 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欧某某,男,汉族(特别授权)。 被告段某某,女,汉族。 被告廖某某,男,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与被告段某某、廖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7年5月16日原告以借款偿还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是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财产保全费25元,共计200元,由原告某某银行股份游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廖 志 辉 代理审判员 王婷 人民审判员 廖志安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贺斌 打印责任人:贺斌 校对责任人:廖志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