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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02执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刘任金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任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02执740号被执行人:刘任金,男,1976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德安县北峰区。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刘任金盗窃罪一案中,未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造成本案暂不能够继续执行。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5)衡桃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除后,本院再恢复执行。审判长  刘迎坤审判员  宋明亮审判员  张志博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段旭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