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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成山与卢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卢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415号原告:张成山,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伟民,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张成山与被告卢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成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成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成山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