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82民初14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成山与卢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成山,卢伟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82民初1415号原告:张成山,男,1962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永林,建德市梅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卢伟民,男,1960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德市。原告张成山与被告卢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张成山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张成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成山撤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张成山负担。审判员 汪晖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