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民初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吴明六与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明六,邢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813号原告吴明六,性别:××,住湖北省宜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天河,湖北鸿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参与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邢静,性别:××,住湖北省房县。关于原告吴明六与被告邢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明六于2016年4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经多方查找,仍无法向被告邢静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文书。本院认为,原告吴明六不能提供被告邢静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吴明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孟文军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谢丽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