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0执恢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肖帮全、田勋、叶兆根、田俊、胡良先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肖帮全,田勋,田俊,胡良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80执恢29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住所地:四川省简阳市简城镇建设中路361号。法定代表人:周德永,行长。被执行人肖帮全,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田勋,男,1974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人叶兆根,男,196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田俊,男,197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胡良先,女,1974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阳市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帮全、田勋、叶兆根、田俊、胡良先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债务,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2017)川0180执恢297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赖玉文审判员 朱世忠审判员 樊增友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开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