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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4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XX成与张兵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成,张兵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6民初4282号原告XX成,男,1976年6月18日出生,现住西安市长安区。被告张兵,男,现住山西省曲沃县。原告XX成诉被告张兵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因双方已达成和解,故原告于2017年5月16日自愿向我院提出撤诉。本院认为,原告XX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原告已预交,依法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1025元。审判长  王爱茹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支 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