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02执保2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张洪宇与王立东、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洪宇,王立东,李云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吉0702执保242-2号原告:张洪宇,男,1972年10月12日生,汉族,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王立东,男,1990年11月20日生,汉族,铁路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云龙,男,1991年5月5日生,汉族,油田工人,现住松原市宁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洪宇诉被告王立东、李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王立东在白城车务段长山屯火车站的工资及奖金4万元予以冻结,并已向本院提供保函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立东在白城车务段长山屯火车站的工资、奖金自2017年5月16日起除每月留存1000元生活费外予以冻结,至满4万元时止。冻结期限为一年。冻结期满需要续封、续冻的,原告需提前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否则期限届满后将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回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大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