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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民初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王禄与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地毯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禄,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地毯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6民初1143号原告:王禄,男,1962年8月3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被告: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地毯厂,住所地天津市红桥区湘潭道11号。法定代表人:胡志民,职务厂长。原告王禄与被告天津地毯进出口公司地毯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王 芳人民陪审员  赵明芳人民陪审员  沈桂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熊 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