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3民终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超然与曹瀚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超然,曹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超然,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瀚文,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上诉人靳超然因与被上诉人曹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靳超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靳超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超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靳超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