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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57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靳超然与曹瀚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靳超然,曹瀚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573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靳超然,男,1992年11月11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瀚文,男,1992年8月8日出生。上诉人靳超然因与被上诉人曹瀚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10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靳超然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靳超然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靳超然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靳超然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 茵审 判 员  高 娜审 判 员  郑吉喆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王博文书 记 员  崔浩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