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0民初34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孙某某与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0110民初3470号原告:孙某某,男,195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策,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祁长宇,上海祁长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某,女,196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男,上海市公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孙某某诉被告金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策,被告金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福男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事实和理由:原、被告通过朋友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然原、被告至今尚未分居,但双方性格不和,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三年前,原告患上脑梗、糖尿病并发症,后因糖尿病病情加重造成右脚趾坏死而截趾。原告住院期间,被告非但不照顾,还在外搓麻将和异性朋友外出旅游。更让原告心寒的是,被告亲口承认有外遇。故原告具状来院,作如上诉请。被告金某辩称,原告所述婚姻经过、生育情况属实,但离婚理由与事实不符。原告因肺病住院八天八夜全是被告照顾,之后开刀住院也是被告照顾。原告手术那天被告没有去搓麻将,而是请原告的朋友在医院陪原告,自己回去为原告烧鸽子汤,但原告为此发火,不肯吃被告烧的鸽子汤。被告没有外遇,和朋友一起出去唱歌娱乐很正常。原、被告至今仍住在一起,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故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朋友介绍相识,于2008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审理中,因双方对离婚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本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相互扶持、互谅互爱,正确处理好生活中产生的家庭矛盾。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自主婚姻,具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近年来,虽然双方因家庭琐事争吵,未能采取积极、有效的方法沟通解决,但婚姻关系并未彻底破裂。婚姻生活繁琐复杂,各人脾气性格各不相同,且原、被告均系再婚,更应珍惜来之不易的夫妻感情,在生活中互相体谅、互相宽容、互相扶持、互相照顾。现被告不同意离婚,并诚意要求和好,原告体弱多病,亦需要照顾,被告愿尽妻子的本分,希望与原告继续好好生活,原告应本着夫妻和睦的原则,给予双方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故原告一味坚持离婚,本院难以支持。在今后的生活中,原、被告均应主动加强��通,注意沟通方法,改善夫妻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孙某某要求与被告金某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