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81执2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韩玉玲申请执行尹国君魏佳鹏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林郭勒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玉玲,尹国君,魏佳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81执2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韩玉玲,女,1982年6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尹国君,男,1985年5月22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被执行人魏佳鹏,男,1984年12月6日出生,满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韩玉玲申请执行尹国君魏佳鹏借款合同纠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581民初2043号民事调解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自2017年5月份开始每月在被执行人魏佳鹏的工资中扣留3000元,余额不足全额扣留,扣至解除裁定为止;二、将被执行人魏佳鹏2017年至2021年终奖金及绩效工资全额扣留;三、扣款均由申请执行人韩玉玲支取。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岩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霍 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