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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02执7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杨林科、张彩霞、韩筱雅诉杨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刑附民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林科,张彩霞,韩筱雅,杨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2执754号申请执行人杨林科,男,汉族,1958年12月27日生,宝鸡市人,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申请执行人张彩霞,女,汉族,1957年12月22日生,宝鸡市人,农民,住址同上。系申请执行人杨林科之妻。申请执行人韩筱雅,女,汉族,2010年10月17日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理人韩文文,男,汉族,1988年1月23日生,宝鸡市人,住址同上,系韩筱雅之父。被执行人杨向峰,男,汉族,1981年1月10日生,宝鸡市人,住宝鸡市渭滨区。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滨河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593322741G。负责人陈建昌,系经理。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302刑初23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杨林科、张彩霞、韩筱雅诉杨向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高新区营销服务部刑附民赔偿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中,申请人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冯积科执 行 员 邓科明代执行员 张建民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