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2执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廖秋牙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樟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樟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廖秋牙,黄春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樟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2执5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樟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药都南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周金荣,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廖秋牙,男,1962年9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被执行人:黄春桃(系被告廖秋牙之妻),女,1962年4月8日生,汉族,江西省樟树市人,住江西省樟树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樟昌民初字第41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廖秋牙、黄春桃履行该法律文书裁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廖秋牙、黄春桃的银行存款计人民币7200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其价值相等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鹏审判员 肖秋华审判员 周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思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