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06民初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于凤蓬与牟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凤蓬,牟金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06民初713号原告于凤蓬,男,197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被告牟金明,男,197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于凤蓬与被告牟金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凤蓬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凤蓬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谊兰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显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