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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3民初3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许新明诉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清、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撤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新明,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清,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3民初3173号原告:许新明,男,1955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阿勒泰路。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钢,新疆西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仓房沟东路124号。法定代表人:邱承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新疆鼎泽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清,男,1952年4月8日出生,汉族,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二分公司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扬子江路。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中,乌鲁木齐市金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杨铁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涛,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规部职员,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被告:乌鲁木齐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团结路6-11号。法定代表人:李玉华,该公司经理。原告许新明诉被告新疆昌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XX清、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天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许新明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新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45.94元(原告未缴纳)。审 判 长  荀文涛审 判 员  曹 娟人民陪审员  陈双设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建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