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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324民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扶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王甲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扶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324民初854号原告吕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王甲某,男,汉族,农民。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甲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2月6日受理后,于2017年5月15日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出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合法传唤未出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1998年在宝鸡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4年3月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前由于缺乏了解,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吵闹。孩子出生后矛盾进一步加剧,被告不管原告及孩子的生活,且分多聚少。2011年10月被告不辞而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0月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经(2013)扶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不准离婚。但是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分居已达五年之久,被告不履行夫妻和父亲的义务,导致感情彻底破裂。诉讼请求离婚,婚生子王景源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各人婚前财物归各人。被告王甲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亦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甲某于1998年在宝鸡打工期间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2003年底举行结婚仪式并同居生活,2004年3月23日在扶风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关系尚好。2007年12月1日原告婚生男孩王景源。后原告在家照顾老人抚养孩子,被告在宝鸡打工,期间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1年10月被告离家至今未归,2013年10月9日,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经(2013)扶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被告仍未回家,且下落不明。孩子王景源现随原告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当庭陈述,(2013)扶民初字第01175号判决书、结婚证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结婚,婚后关系尚好,且生育孩子,更应该有义务彼此负起责任,照顾好家庭及孩子,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原被告因琐事发生矛盾,关系不睦,被告离家五年有余至今不归。由于被告不履行夫妻和父亲的义务,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原被告感情彻底破裂,原告请求离婚依法应予以支持。婚生子王景源应由原告抚养,抚养费的承担及财产的分割本案暂不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四项、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吕某某与被告王甲某离婚;二、婚生子王景源由原告吕某某抚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吕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旭辉人民陪审员  吴永锋人民陪审员  李晓红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党瑜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