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1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6-04
案件名称
李景斌盗窃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景斌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1429号罪犯李景斌,男,1987年2月26日出生于福建省泉州���泉港区,汉族,文盲,现在福建省福州监狱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8日作出(2012)丰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景斌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32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7日作出(2015)榕刑执字第885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机关福建省福州监狱于2017年5月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景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得2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景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李景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李景斌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景斌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1年9月19日起至2017年5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薛 晴审判员 徐鲁龄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柯舒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