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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169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付景、张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景,张金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169号之三申请执行人:付景,女,1987年5月7日出生,住安徽省滁州市来安县。被执行人:张金友,男,汉族,1962年2月3日,住安徽省滁州市明光市。本院在受理付景与张金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4日作出(2017)皖1102执169号的裁定,查封了张金友银行存款,现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金友存款29409.60元的冻结。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 勇审 判 员  张承槽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