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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执175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16

公开日期: 2018-08-13

案件名称

卓国颜、欧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卓国颜,欧静,王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02执175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卓国颜,女,1978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欧静,男,1973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王媚,女,1976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北区。申请执行人卓国颜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港北民初字第399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欧静、王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银行、房产、车辆、土地、工商等部门。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欧静、王媚有银行存款,且已依法扣划并兑付给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王媚在其工作单位有工资收入且进行了定期扣留、提取。除此之外,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法院认定被执行人目前无可供执行财产书面表示认可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目前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执行程序在一定期间无法继续进行。本院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三项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2016)桂0802执1755号执行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结案。本案执行标的额为本金197500元及利息(计算方法依判决书)、借期内利息2500元、受理费2724元、财产保全费1520元,已执行到位12000元,剩余金额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院如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也将依职权决定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温新星审判员  张秀仁审判员  黄汉萍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肖冰